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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李新富
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维稳办、610办主任
秘书长
符 宁
原海口市人社局调研员、市行政学院副院长
理事
厉 春
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局长
林榕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树强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淡利锋
市民政局局长
伍振湘
市财政局局长
朱韶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曾昭长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王如龙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党组书记
陈朝芳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冯本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建军
市司法局局长
潘永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辉若
市税务局局长
刘川海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丹靖
团市委书记
徐应新
市妇联主席
李 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易桂清
海口日报社副总编
田亦川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吴乾佑
秀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吴 博
龙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剑辉
美兰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何 亮
琼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理事会成员
监事长
郑维权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监事
周水平
市委政法委综治指导科科长
刘红专
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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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章程
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海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激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事业,促进海口市的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百万元,来源于海口市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口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海口市滨海大道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表彰和奖励本市辖区内产生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积极分子;
(二)协调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后续保障工
作,协调做好因见义勇为致伤致病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办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庭的政策安置和抚恤,对见义勇为及牺牲人员家属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帮助;
(三)定期举行见义勇为人员慰问活动;
(四)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基金会基金,在政策法律允许范
围内参与产业投资,积极安全稳妥地实现增值;
(五)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活动,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行为;
(六)开展调查研究、对外交流等活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与见义勇为事业关系密切的机关、社会团体的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
(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并向本会捐赠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议通过见义勇为人员,研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方案;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理事会的各项决策;
(三)参与理事会各项工作,积极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的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要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 见义勇为人员的评选和奖励标准的确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动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动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的拨款;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后续保障,因见义勇为致伤致病的医疗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人员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人员家属的定期慰问费用;
(四)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五)开展宣传、调研、对外交流活动的费用;
(六)有利于发展海口市见义勇为事业的其它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该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
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的目的或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2010年1月19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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