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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李新富
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维稳办、610办主任
秘书长
符 宁
原海口市人社局调研员、市行政学院副院长
理事
厉 春
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局长
林榕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树强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淡利锋
市民政局局长
伍振湘
市财政局局长
朱韶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曾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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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龙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党组书记
陈朝芳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冯本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建军
市司法局局长
潘永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辉若
市税务局局长
刘川海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丹靖
团市委书记
徐应新
市妇联主席
李 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易桂清
海口日报社副总编
田亦川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吴乾佑
秀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吴 博
龙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剑辉
美兰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何 亮
琼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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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长
郑维权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监事
周水平
市委政法委综治指导科科长
刘红专
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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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会宗旨、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按《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确认。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 见义勇为的申报和确认
(一)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综治办(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确认。
(二)区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推荐或申请后,要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和民政机关对见义勇为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认定意见。区综治办根据认定意见做出是否向本会申请决定。区综治办从受理到申报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本会接到区综治办的申报材料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资格并决定表彰等次和奖励标准。对于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本会书面通知申报区综治办,由区综治办转达申请人或者推荐人。对于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召开表彰大会,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情况,划分为三个表彰等次。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追授“海口市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的,授予“海口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三)对见义勇为有重大贡献的,授予“海口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证书的审定、签发由海口市综治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三个部门共同承办。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追授“海口市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5万元以上慰问金。
(二)授予“海口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万元以上奖金奖励。
(三)授予“海口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奖励。
(四)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金会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会可适当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形式:除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全市性表彰奖励外,对有特殊功绩,社会影响特别大的见义勇为人员,随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9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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