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会宗旨、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按《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确认。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  见义勇为的申报和确认
    (一)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综治办(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确认。
    (二)区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推荐或申请后,要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和民政机关对见义勇为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认定意见。区综治办根据认定意见做出是否向本会申请决定。区综治办从受理到申报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本会接到区综治办的申报材料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资格并决定表彰等次和奖励标准。对于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本会书面通知申报区综治办,由区综治办转达申请人或者推荐人。对于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召开表彰大会,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情况,划分为三个表彰等次。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追授“海口市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的,授予“海口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三)对见义勇为有重大贡献的,授予“海口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证书的审定、签发由海口市综治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海口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三个部门共同承办。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追授“海口市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5万元以上慰问金。
    (二)授予“海口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万元以上奖金奖励。
    (三)授予“海口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奖励。
    (四)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金会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会可适当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形式:除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全市性表彰奖励外,对有特殊功绩,社会影响特别大的见义勇为人员,随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9日起实行。